修正「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檢附「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規定各1份。
請本府法制局協助更新本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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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相關規定能夠符合社會現況,並切合實務運作要求,爰擬具本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修正共計五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參酌近年物價標準及行政院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簡稱行政院倫理規範),不再區分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之社交禮俗標準金額;另考量本府針對請託關說之處理方式,修正請託關說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為避免實務上執行困難,刪除「本府員工間」等文字(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
考量本府員工參加飲宴應酬受贈紀念品之行為應回歸本規範有關「受贈財物」之規定辦理,爰刪除「不得受贈市價五百元之紀念品」之內容,並配合實務需求,刪除「本府員工間」等文字;另參酌行政院倫理規範,修訂因公務禮儀或民俗節慶活動因素,例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時之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
為避免因用語模糊致執行不一之情形,且為符合現今性別平等概念、避免性別刻板印象,針對本府員工與廠商互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
配合規定第二點第八款定義修正,刪除非屬本規範處理範疇之內容(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請本府法制局協助更新本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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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相關規定能夠符合社會現況,並切合實務運作要求,爰擬具本規範部分規定修正草案,修正共計五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參酌近年物價標準及行政院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下簡稱行政院倫理規範),不再區分受贈財物及飲宴應酬之社交禮俗標準金額;另考量本府針對請託關說之處理方式,修正請託關說用詞定義(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為避免實務上執行困難,刪除「本府員工間」等文字(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
考量本府員工參加飲宴應酬受贈紀念品之行為應回歸本規範有關「受贈財物」之規定辦理,爰刪除「不得受贈市價五百元之紀念品」之內容,並配合實務需求,刪除「本府員工間」等文字;另參酌行政院倫理規範,修訂因公務禮儀或民俗節慶活動因素,例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時之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
為避免因用語模糊致執行不一之情形,且為符合現今性別平等概念、避免性別刻板印象,針對本府員工與廠商互動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
配合規定第二點第八款定義修正,刪除非屬本規範處理範疇之內容(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