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一案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2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4002579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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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的解釋令,主要明確了當公務員遭遇性騷擾,而加害人是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時,其上級機關應為行政院(中央)或內政部(地方),以確保處理程序有效進行,該函令自114年12月19日起生效,各機關需依此規定辦理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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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勞動部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的解釋令,主要明確了當公務員遭遇性騷擾,而加害人是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時,其上級機關應為行政院(中央)或內政部(地方),以確保處理程序有效進行,該函令自114年12月19日起生效,各機關需依此規定辦理相關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