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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教育部重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所述「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之適用原則一案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國字第1150868773號


主旨:轉知有關教育部重申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考核辦法)第6條之1規定所述「必要時」得派校外人員調查之適用原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4月29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6001108號函辦理。
二、檢舉案件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9條之1或第13條第2項,認定行為人涉及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情形者,學校應以直接指派校內人員調
查為原則,於一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指派校外人員調查。又所謂「必要時」,係指學校遇有特殊情形,例如因行政程序法迴避等事由,難以由校內人員進行調查時,始得委派校外人員調查,合先敘明。
三、惟教育部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2條第4款及第5款規定情形調查表」之調查數據顯示,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辦理上開類此案件時,派校外人員調查比例仍偏高,與上開「應派校內人員調查為原則」之法規意旨未盡相符,爰請貴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教育部將持續追蹤實務執行情形。
四、本案如有疑義請依學校階段別洽詢以下窗口:
(一)幼兒園:幼兒教育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887。
(二)國小階段:國小教育科陳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748。
(三)國中階段:中等教育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668。
(四)高中階段:中等教育科周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698。
(五)高職階段:技職教育科詹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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