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及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及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說明:依據人事總處114年12月31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2號函及行政院114年12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46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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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
總說明
為
推動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鼓勵 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 經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 加給 差額補助 ,合計新臺幣十萬元 ,爰訂定 「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其重點如下:
一、 本要點之立法目的 。 (第一點)
二、 本要點之主辦機關及其任務。(第二點)
三、 本要點業務之執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第三點)
四、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及補助基準 。(第四點 、第五點)
五、 不予發給本差額補助之情形,及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之返還規定。(第六點)
六、 被保險人對於本要點核給差額補助之處分如有不服之救濟途徑。(第七點)
七、 本 差額補助之經費來源。(第八點)
【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各社會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等機關訂定相關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既有的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十萬元。考量上開經費均由公務預算支應,爰配合修正現行生育補助之限制欄二規定,明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說明:依據人事總處114年12月31日總處給字第11440024672號函及行政院114年12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46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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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
總說明
為
推動 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鼓勵 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被保險人生育,減輕育兒 經濟負擔,以發給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 加給 差額補助 ,合計新臺幣十萬元 ,爰訂定 「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其重點如下:
一、 本要點之立法目的 。 (第一點)
二、 本要點之主辦機關及其任務。(第二點)
三、 本要點業務之執行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第三點)
四、 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及補助基準 。(第四點 、第五點)
五、 不予發給本差額補助之情形,及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之返還規定。(第六點)
六、 被保險人對於本要點核給差額補助之處分如有不服之救濟途徑。(第七點)
七、 本 差額補助之經費來源。(第八點)
【附表8「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修正說明】
為配合行政院因應少子女化對策之相關計畫,各社會保險主管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防部等機關訂定相關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在既有的社會保險給付之外,再加上公務預算補足差額,讓每胎生育之補助均達到十萬元。考量上開經費均由公務預算支應,爰配合修正現行生育補助之限制欄二規定,明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其依各該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及相關補助之金額合計較本表所定補助基準為低時,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