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騎乘須知】騎士應遵守法規 - 新北市三峽區龍埔國民小學 Long Pu Elementary School, Sanxia District, New Taipei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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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騎乘須知】騎士應遵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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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龍埔國小 交通安全教育(電動自行車騎乘須知)】
◎若您是騎乘以下圖例車種(見附圖),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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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腳踏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慢車,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中載明規定。
要有設置自行車專用道及號誌之人行道者(見附圖),才能行駛自行車等慢車。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八、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資料來源:交通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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