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現職教師,於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作成後,得否向服務學校提出重行敘定薪級之申請 - 新北市三峽區龍埔國民小學 Long Pu Elementary School, Sanxia District, New Taipei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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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現職教師,於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作成後,得否向服務學校提出重行敘定薪級之申請

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現職教師,於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作成後,得否依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向服務學校提出重行敘定薪級之申請,以採計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案。

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16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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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1140056959號

主旨:有關貴會建請本部通令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應主動通知教師,凡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提出重行敘定薪級申請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4年5月27日全教總幼字第1140000098號函。
二、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於本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作成後,得否依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
向服務學校提出重行敘定薪級之申請,以採計職前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年資,說明如下:
(一)查本部89年1月10日台(89)人(一)字第89000296號書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曾任幼稚園代理、代課、助理教師等年資,無法採計年資提敘薪級。嗣本部作成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前開本部89年1月10日書函與該令釋未合部分,自該日(114年5月14日)起停止
適用。
(二)復查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規定「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三)據上,前開本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發布前,公立學校初任教師到職時依前開本部89年1月10日函釋所敘薪級已確定者,尚無從重新敘定薪級。
三、另依本部79年9月3日台(79)人字第43450號函釋規定,公立幼兒園教師曾任公立幼稚園(現為幼兒園)代課(理)教師年資,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者,每滿1年提敘
1級,惟3個月以下之短期代課年資不予採計,併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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