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規範,發布旨揭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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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解釋令釋示,針對改分發至私立學校實習之師範校院結業生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於轉任公立學校教師後10年內得申請補繳;又教育部來函給予(救濟)緩衝,解釋令發布前有該情況,但當時未申請補繳者,得於本解釋令發布後10年內申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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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附件公文。
114E0003135.pdf
1119960_來文.pdf
1119960_教育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