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學年度-行動載具紙本申請

【115學年度第一學期以紙本進行行動載具申請】
孩子若需要攜戴相關載具,請家長與孩子一同了解申請程序,以及使用規準。
附件為相關填寫方式,若家長有需求可先自行下載使用。

🚩培養孩子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之禮儀及尊重個人隱私之行為,並促進學習成效,避免影響課堂教學、教室安寧與秩序,或造成孩童學習分心之情形。
🚩本原則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申請程序:
(一)由家長填寫「新北市三峽區龍埔國小攜帶(使用)行動載具申請書」
(附件一),經由本校核准後始得攜帶。
(二)通訊電子產品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否則視同未申請。
(三)本申請書有效期限至學期末休業式止,每學期開始均需重新申請。
🚩管理規定:
(一)參與學校相關活動與課程期間,除任課教教師同意外,一律關閉電源。
(二)使用行動載具時,須保持適當音量及通話禮儀,不得大聲喧嘩與口出穢言。
(三)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為26745666轉820~824),當學務處接到家長來電時,學務處人員會知會導師或者通知學生。
(四)使用時間應適宜,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
(五)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載具充電。
(六)學校調查行動載具違規行為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七)行動載具屬於貴重物品,攜帶者必須妥慎保管,遺失自行負責。
(八)不得任意側錄拍攝師生在校之一切活動。
七、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
(一)凡違反第六條所列管理規定者,初犯勸導,學生須立即關閉電源,不得異議。
(二)再犯處以愛校服務,並由發見師長代為將行動載具交予導師、學務處,或課後班助理。由校方暫時保管行動載具,通知家長領回。並撤銷該學生使用之申請許可資格,且於半年(六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如未經申請私自攜帶者,其載具由學務處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學期結束前不得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