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附件公文,
另節錄相關規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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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第三條 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
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二、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其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二)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請延長病假,其期間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前檢查、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期間內為之。
六、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喪假得分次申請,並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視實際需要給假。
前項第一款所定准給事假日數,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再任或復職者,按到職、再任或復職當月至學年度終之在職月數占全學年度比例計算之,尾數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一項所定事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病假、婚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喪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得申請放假。
教師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服務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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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國字第1142306212號
主旨:有關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相關因應措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二、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增訂身心調適假假別,每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規定合計超過7日按日扣薪之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先予敘明。
三、惟有關排代部分說明如下: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教師請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爰請教師先行自覓代課,倘無法覓得再請學校協助。
(二)另,身心調適假屬「公費代課」惟課務處理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四、本案如有疑義請依學校階段別洽詢以下窗口:
(一)幼兒園階段:幼兒教育科陳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887。
(二)國小階段:國小教育科羅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751。
(三)國中階段:中等教育科黃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667。
(四)高中階段:中等教育科周先生,電話:(02)29603456分機2653。
(五)高職階段:技職教育科 周小姐,電話:(02)29603456分機2733。